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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惟不得逕以房屋課稅現值陳報),或具狀聲請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鑑定訴訟標的價額(鑑定費用將由原告預繳)。如逾期未具狀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