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玲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黃莉婷律師李昱霆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壹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