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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 告 林佩萱被 告 唐偉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預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柒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房屋價值之303萬0963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欠租14萬7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原告尚應補繳參萬零玖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