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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 告 王偲穎原告與被告有巢氏孚金加盟店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