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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 告 AAR International, Inc.法定代理人 Dany Kleiman訴訟代理人 施汝憬律師

陳以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萃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7萬1,000元,依原告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2

8.15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1萬4,505元(28.155×171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71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裁判日期:202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