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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 告 陳雅鈴訴訟代理人 蘇沛心被 告 馬淮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係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度抗字第765號裁定參照)。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同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第14條、民法第455條,請求被告騰空遷讓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給付被告先前拖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73,000元本息、並給付自民國110年8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每月15,000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核,請求騰空遷讓系爭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2,716,5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定之;請求先前拖欠之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3,000元;至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89,500元(計算式:2,716,500元+73,000元=2,78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扣除原告前繳1,220元,尚應補繳27,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附表:

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系爭房屋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單價每坪平均約為463,660元,而系爭房屋面積合計為19.53坪【計算式:(層次面積53.93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0.63平方公尺)×0.3025×權利範圍1/1=19.53坪,小數點第2位以後4捨5入】,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 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2,716,500元(計算式:463,660元×19.53坪×0.3=2,716,500元,元以下4捨5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