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92號原 告 甲○○被 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登記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為:㈠原告毋須支付土地增值稅新臺幣(下同)690,138元予被告。㈡原告毋須支付半數之房地互易營業稅325,557元予被告。㈢關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等4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即臺北市○○區○○路000號等122戶大樓合建案)之相關費用,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支付尾款4,718,772元後已無欠款於被告。㈣被告應塗銷原告於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建物謄本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未繳清相關費用:未繳納差額價金,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負擔」註記。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690,138元、325,557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部分,與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之經濟目的同一,應不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15,695元(計算式:690,138元+325,557元=1,015,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