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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上列原告與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賴麗真等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2,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
裁判日期: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