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7號再審聲請人 王翠蓮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