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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3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費用
裁判日期:202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