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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5號原 告 王修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叄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日期: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