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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陳正義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請法定代理人 陳宏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 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7,437 元【計算式:2 億2,715 萬883 元(起訴時被告之總財產價額)×1/144(原告主張派下權所占比例)=157萬7,43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6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