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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0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為全部),則該土地民國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148,000元×面積11平方公尺=1,628,000元。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