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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2號原 告 甲○○被 告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110年度補字第38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550,050元,並諭令原告繳納裁判費791,328元,原告繳納後並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06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00萬元,有原裁定、自行代收納款項收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62號裁定可稽,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232,000元,惟原告既已繳納791,328元,計溢繳559,328元無誤(計算式:791,328–232,000=559,328),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