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6號原 告 吳聲裕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英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