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魏序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翌崵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 萬3,7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
036 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 萬6,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