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蔡榮泰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確認被告蔡榮泰於被告南山人壽公司如起訴狀附表(下稱系爭附表)所示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後為解約金)債權存在,經本院函詢被告南山人壽公司就系爭附表之保單號碼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起訴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並經被告南山人壽公司函覆系爭附表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之起訴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46,760元、437,250元、1,021,911元、1,000,550元、330,174元、660,701元,共計3,897,34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97,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8,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