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壹萬零壹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