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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6號原 告 黃鈺銓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棟樑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1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