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徐欣華被 告 雅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書鳴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選舉無效之訴,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倘獲勝訴判決,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依上說明,本件自應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徵收裁判費計算之數額。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認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