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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葉玉琴

林世偉被 告 黃施玉葉

黃淑雅黃建誠黃玲鈺黃熿熿黃熿梧黃麗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係屬其固有之權利,與代位權係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者有所不同,是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之訴訟標的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就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103年10月22日就如附表編號1、2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聲明第2項併請求被告黃施玉葉應將系爭房地於103年10月2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聲明第3項復請求代位分割系爭遺產。依上說明,本件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黃淑雅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73,585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30,000,000元,是本件第1、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73,585元。另原告聲明第3項係代位被告黃淑雅請求分割屬黃瑤琛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並以應繼分比例各1/7分割為分別共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以黃淑雅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定之,即1,173,585元(計算式同前)。而聲明第1、2項與第3項雖分屬不同訴訟標的,但係基於同一經濟目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聲明第1、2項與第3項中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之,而2者均屬相同,即為1,173,58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3,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附表:被繼承人黃瑤琛所遺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價額(元以下4

捨5 入)編號 種類 坐落地號/ 建號門牌 面積(平方公尺) 財產價值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8) 227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類型(公寓)之不動產(含基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94,255元,而編號2建物之總面積為74.52平方公尺,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7,023,883元(計算式:94,255元×74.52平方公尺=7,023,883元)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 第4層:66.57 陽台:7.95 合計:74.52 3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中山分行 95,383元 4 存款 彰化銀行士林分行(活期儲蓄) 3,662元 5 存款 彰化銀行士林分行(活期儲蓄-綜合) 1,041,026元 6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大屯分行 20,317元 7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824元 合計 8,215,095元債務人黃淑雅就系爭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為:8,215,095元×1/7(債務人黃淑雅對被繼承人黃瑤琛之應繼分)=1,173,585元

裁判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