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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
裁判日期: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