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志宏、陳美蘭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盧志宏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730 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