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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原 告 羅忠文被 告 羅忠義

羅莉莉羅宏濬羅宏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最高法院民國8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認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屬財產權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起訴可能獲得之利益,即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股票面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