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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9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甲○○、乙○○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050號裁定廢棄本院前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並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萬6,200元確定,是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488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萬800元,尚應補繳25萬9,6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