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原告因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柏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柏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