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2號原 告 陳之順上列原告與被告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蕭勝夫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