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0號原 告 鄭耀星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宏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㈠請求拆屋還地部分:
196,000 元/平方公尺(即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
0 地號土地110 年1 月公告現值)×6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176,000 元㈡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