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林明來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日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若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業經本院另以110 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見本院卷第58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