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謝志杰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複 代理人 許哲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川鴻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9,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