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郭色
張裕源張坤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被 告 張啟擇
張啟瑞張啟祥張啟源張雪嬌張櫻嬌張凰冠張林滿張榮德張榮鎮張榮燈劉欣茹楊清和楊寄草楊忠州楊聰華楊秀珍葉張淳誼簡張秋香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614號原判例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應會同原告向地政機關辦理註銷新北市○○區00000000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之登記。三、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土地返還原告;如附表編號9所示土地返還訴外人龍山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查本件訴訟係由原告逕行起訴,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法院,揆諸首開說明,自不能免徵裁判費用。又原告係以一訴請求確認租約無效及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揭法條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準此,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被告占用土地面積之客觀交易價值,顯為價額最高者,是以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5萬0,2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附表:
┌─┬────────┬──────────┬──────────┬─────────────┐│編│土地地號 │A.民國110年1月公告現│B.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訴訟標的價額(A×B) ││號│ │ 值(元/平方公尺) │ 地面積(平方公尺)│(新臺幣,元以下捨五入) │├─┼────────┼──────────┼──────────┼─────────────┤│1 │新北市八里區龍源│5100 │124.97 │637,347 ││ │段1142地號 │ │ │ ││ │ │ │ │ │├─┼────────┼──────────┼──────────┼─────────────┤│2 │新北市八里區龍源│3800 │3.28 │12,464 ││ │段1144地號 │ │ │ │├─┼────────┼──────────┼──────────┼─────────────┤│3 │新北市八里區龍源│3800 │2.26 │8,588 ││ │段1151地號 │ │ │ │├─┼────────┼──────────┼──────────┼─────────────┤│4 │新北市八里區龍源│3800 │35.87 │136,306 ││ │段1153地號 │ │ │ │├─┼────────┼──────────┼──────────┼─────────────┤│5 │新北市八里區龍源│3800 │4.51 │17,138 ││ │段1155地號 │ │ │ │├─┼────────┼──────────┼──────────┼─────────────┤│6 │新北市八里區龍源│3800 │4.59 │17,442 ││ │段1159地號 │ │ │ │├─┼────────┼──────────┼──────────┼─────────────┤│7 │新北市八里區龍源│3800 │232.01 │881,638 ││ │段1160地號 │ │ │ │├─┼────────┼──────────┼──────────┼─────────────┤│8 │新北市八里區龍源│3800 │77.53 │294,614 ││ │段1169地號 │ │ │ │├─┼────────┼──────────┼──────────┼─────────────┤│9 │新北市八里區龍源│3800 │64.39 │224,682 ││ │段1158地號 │ │ │ │├─┴────────┴──────────┴──────────┼─────────────┤│合計 │2,25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