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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享昌、劉宇靜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之房屋及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惟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

㈡、補正臺北市○○市○○區○○段0 ○段0000○號房屋及其基地即同小段524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