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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5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被 告 何書榮

何書銓何書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458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詐害行為撤銷權及塗銷登記請求權,前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當事人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但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同院96年度台抗字第29

5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同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同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起訴聲明第1 項、第2 項係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何書榮等3 人間就被繼承人曾寶珠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等之分割繼承協議行為,並請求塗銷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之繼承登記,而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 萬5753元,較原告主張對何書榮之債權額26萬4937元為高,依上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次查,原告聲明第3 項係代位何書榮請求分割屬曾寶珠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系爭房地,並以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割,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何書榮請求分割系爭房地可獲得之利益,即329 萬3226元(計算式:系爭房地交易價格9,879,677 ÷3 =3,293,22

6 【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聲明第1 、2 項與第3 項雖分屬不同訴訟標的,但係基於同一經濟目的,且不超出被繼承人曾寶珠系爭遺產範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聲明第

1 、2 項與第3 項中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之,即329 萬3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附表:曾寶珠所遺遺產於起訴時之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種類│ 坐落/名稱 │ 面積/數量 │權利範圍│ 財 產 價 值 │├──┼──┼───────┼───────┼────┼─────────────────┤│1 │土地│臺北市北投區大│141.09平方公尺│1/4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 │ │屯段四小段318 │ │ │,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類型(公寓)││ │ │地號 │ │ │之不動產(含基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 │ │ │ │ │方公尺9 萬3593元,而編號2 建物之總│├──┼──┼───────┼───────┼────┤面積為105.56平方公尺,則系爭房地於││2 │建物│臺北市北投區大│第1 層93.34 平│全部 │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987 萬9677元(計││ │ │屯段四小段4014│方公尺、平台12│ │算式:93,593×105.56=9,879,677 元││ │ │0 建號(門牌號│.22 平方公尺,│ │) ││ │ │碼:臺北市北投│合計105.56平方│ │ │○ ○ ○區○○街○○○ 巷│公尺 │ │ ││ │ │12弄6 號) │ │ │ │├──┼──┼───────┼───────┼────┼─────────────────┤│3 │存款│陽信商業銀行 │ │ │6,076 元 │├──┴──┴───────┴───────┴────┼─────────────────┤│ 合 計 │9,885,753元 │└──────────────────────────┴─────────────────┘

裁判日期: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