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0號原 告 卓瑩鎗訴訟代理人 謝志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其公司股東名簿上由原告受讓取得股票之股東名義變更登記為原告,其內容係基於股東權之行使而生,並非對於股東權之所屬有所爭執,而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依原告提出股權讓渡書記載原告受讓取得被告35萬股之股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萬元(計算式: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載被告公司每股價值10元×35萬股=35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