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8號原 告 譚海汭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被 告 朱藍棣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李則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3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