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蔡銓榮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鵬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