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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9號再審原告 邵寶華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清南間再審之訴(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7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陳菊珍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