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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景雄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為林景雄、林○○,並未載明被告「林○○」之姓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林○○之姓名、年籍等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日期: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