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8號原 告 張瑞雲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