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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