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8號原 告 上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琦原 告 星南通信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金枝共 同送達代收人 劉猷世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萬0,4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3,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