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均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64萬6,438元及自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前項金額之日止,按每日500元計算,給付原告(見本院卷第158、180頁),經核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102年至103年間執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加速器計畫」,而協助輔導被告經營之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梭公司)募資、行銷及國際媒和,被告於輔導過程中幾次告訴伊:「美梭公司財務困難,缺乏資金,以致公司難以繼續經營」等語,一再希望伊相助,伊遂將銀行定存及保險解約,分別於103年3月17日、同年4月21日、同年5月22日,依序匯款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入被告名下華南銀行新市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華南新市分行帳戶),共計借貸400萬元予被告,雙方並約定利息按年息15%計算,且被告將其名下美梭公司股份20萬股之記名股票交予伊,作為借款之抵押擔保品。嗣被告於104年5月21日返還伊第1筆100萬元借款及以年息5%計算之1年利息5萬元,然就剩餘300萬元借款,雖承諾於105年10月31日返還,惟屆期並未清償,經伊分別於106年3月22日、同年4月24日寄送存證信函予被告催討均未果,伊又於110年2月9日寄送存證信函予被告,催告其應於函到5日內返還300萬元借款,被告雖於同年月17日收受該存證信函,然迄至同年月22日仍未返還伊借款分文。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300萬元借款,及自105年10月31日起至110年2月22日止期間,按年息5%(雖約定年息15%)計算之利息64萬6,438元,總共364萬6,438元,暨自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前開借款及利息之日止,按日給付利息5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64萬6,438元,及自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前項金額之日止,按每日500元計算,給付原告。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分別於103年3月17日、同年4月21日、同年5月22日,依序匯款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入伊名下系爭華南新市分行帳戶,均係投資美梭公司,而向伊購買名下美梭公司、每股以15元計算之股份,並非借款。嗣原告表示要將最後1筆100萬元投資改為1年短期借貸,經伊同意,伊遂交付伊名下美梭公司20萬股之股票予原告,並於104年5月21日返還該100萬元借款及加計5萬元利息予原告。是原告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伊返還購買美梭公司股份之價金300萬元,顯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分別於103年3月17日、同年4月21日、同年5月22日,依序匯款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入被告名下系爭華南新市分行帳戶,及被告交付名下美梭公司20萬股份之股票予其,並於104年5月21日清償借款100萬元且加計5萬元利息予其等情,業據提出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代收票據存入憑單及美梭公司股票為證(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6號卷第16至23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
四、又原告主張兩造間存在300萬元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並據以請求被告返還該借款本息,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原告分別於103年3月17日、同年4月21日、同年5月22日,依序交付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予被告之事實,業認定如前,又原告主張前開款項均為借款之交付,惟被告僅就103年5月22日之100萬元,承認兩造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其餘款項則否認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非僅消費借貸乙種,依據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兩造有300萬元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固提出兩造及訴外人呂敏卿於103年間如附表所示之往來電子郵件、原告於105年10月26日所寄送簡訊內容截圖、原告配偶即訴外人李月美與訴外人何晉滄於107年間之往來電子郵件、原告於110年2月9日寄發之北投山腳郵局10號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2、44、80至94、108、110、120至122頁),然,觀附表所示電子郵件內容,初始原告雖表示「...另外我請石博幫忙借300萬元,年率15%,明天會有回覆。目前呂董預計投資你200萬元,我再投資100萬元,希望能幫你度過最艱困難關...」(即附表編號1郵件內容),然其後即均為呂敏卿與被告間原投資款250萬元轉為短期借貸之相關對談內容,未有兩造間達成300萬元消費借貸合意之相關內容,尚難據以認定兩造間有300萬元消費借貸意思合致之事實,又原告雖據以主張因石博未能出借300萬元,被告即轉向其借貸以填補資金缺口云云,然僅憑前開電子郵件內容,無從採信其該主張即為真實,自難憑採。復觀原告於105年10月26日所寄送簡訊內容截圖、原告配偶即訴外人李月美與訴外人何晉滄於107年間之電子郵件、原告於110年2月9日寄發之北投山腳郵局10號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凡有提及兩造間有消費借貸情事者,均為原告或原告配偶之片面陳述,衡以兩造當時已生款項返還爭議,是亦難據以認定兩造間成立300萬元消費借貸意思合致之事實。則原告所舉證據既不足以證明兩造就300萬元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其主張兩造間成立300萬元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即不能採信,是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返還300萬元借款本息,即屬無據。
㈢、原告雖以被告交付名下美梭公司股票予原告,並未在股票上背書,且未辦理股份移轉登記、未申報交易所得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主張被告辯稱:原告交付300萬元,係購買被告名下美梭公司股份云云,不可採信,並據提出美梭公司股票、美梭公司登記歷史公示資料為證(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6號卷第20至23頁、本院卷第124至127頁)。然縱被告前開所辯尚有疵累,不足採信,惟原告所舉證據不足證明其主張對被告有借款返還請求權存在之事實為真,業如前述,依據前開說明,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4萬6,438元及自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前開金額之日止,按日給付5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編號 日期 寄件人 收件人 內容 1 103年4月17日 原告 被告 Wenny 已傳給黃董。另外我請石博幫忙借300萬,年率15%,明夭會有回覆。目前呂董預計投資你200萬,我再投資100萬,希望能幫你渡過最艱困難關,大家一起努力,共創未來,加油了! best regards David 乙○○敬上 2 103年4月20日 被告 原告 Dear Dr. Yeh&呂董您好, 感謝您們的肯定支持與信賴, 非常高興能與您們併肩前進, 今年是美梭轉虧為盈關鍵年, 前途無量!加油!加油! 股票買賣匯款帳號資料如下: 戶名:甲○○ 銀行:○○銀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謝謝您們! . Best regards, Wenny 3 103年4月24日 被告 呂敏卿 呂董您好, 已收到$250萬匯入款了。謝謝! Best regards, Wenny 4 103年6月8日 呂敏卿 原告 財龍兄: 昨天(5/27)早上到工廠,深夜回到台北. 美梭還是美梭,我幫不上忙,高董也不需要我幫忙. 事實上,美梭不需要我來當股東. 我希望把投資徹回,改成短期借貸關係.請幫忙! | Best regards 敏卿敬上5/28 5 103年6月11日 呂敏卿 被告 Dear Wenny, 請給我借據及償還本票.(本金利息分開) 何時可以給我? Best regards David 6 103年6月19日 被告 呂敏卿 呂董您好, 將會儘速處理之。請問是擇時碰面交予您,亦或寄予您? Best regards, Wenny 7 103年6月21日 呂敏卿 被告 交給我好了! 什麼時候? Best regards, David 8 103年6月22日 被告 呂敏卿 呂董您好, 我以掛號寄出給您好嗎? 在這麼急迫的時間之下, 我確實是分身乏術啊! Best regards, Wenny 9 103年6月23日 呂敏卿 被告 高董 這是私人的錢(我和我姐姐的錢),寄到公司會造成我的困擾. 這曾經是妳的救命錢,再怎麼忙妳都應該把處理這件事情當做第一優先. 妳是人才,妳的產品也有發展潛力;葉博是老實人,我信任葉博.所以先把錢匯到妳帳戶. (按道理,妳應該把合約先準備好給我,才給妳匯款) Best regards 呂敏卿 10 103年6月24日 呂敏卿 被告 高董 昨天等妳一天,顯然,妳已經不需要借款.恭喜生意大展. 七天內,請將250萬匯回我帳戶. ○○銀行○○分行 戶名:呂敏卿 帳號:000-00-000000-0 Best regards 呂敏卿 11 103年6月25日 被告 呂敏卿 Dear呂董, 您誤會了!我很需要此資金,也很需要您的通路行銷合作。 今天整天超級無敵忙碌,好不容易才趕上末班高鐵北上,明天清晨就出國打拼了。 昨日由於會議冗長且多才搞到大半夜的才回到台南家中, 故而請志宏致電說明,並於返抵台南家中時致訊告知。歉甚! 謝謝您對美梭及個人的肯定及支持而提供資金以為投資美梭, 您近日突然決定要以借款方式處理,亦為感謝且確有此需要, 感謝您對葉博及我「若沒投資,也絕對借款予美梭」承諾。 尤期待雙方議訂於行銷通路的開拓銷售合作能加速落實執行。 由於您表示不方便將償還票據寄到您的公司以免造成困攫, 加以昨日您告知志宏利息部份我們依規範給多少就多少, 因出國在即,故今日上午已將本金及壹年期利息償還票據 交予同事寄出至新竹予葉博,麻煩他來協肋交付。 重整之際,事事親自統軍,忙碌非常。未能顧及禮貌之處, 尚請見諒海涵。併此致謝致歉。耑此 順頌 時棋 Best regards, Wenny 12 103年7月3日 呂敏卿 被告 高董 今天收到妳給葉博的信. 我的錢是匯給妳的,所以是妳還給我才對. 妳收到250萬後還沒有給我相對股票,所以我從來都不是美梭的股東.美梭的支票只能當保證票. 妳必需給我"甲○○向呂敏卿借250萬的借據,以及有妳簽名的本票.我一再提醒妳卻當耳邊風. 當初我和葉董拜訪美梭的時候,妳親口說妳願意付15%的利息,錢拿到手了,妳卻反悔,我很遺憾! 沒有資產抵押設定,妳是借不到錢的.市場上也沒有5%的行情.不知妳是真不懂,還是故意裝傻? 我不要妳的利息,也不願借給妳;請在7/15前將250萬匯回我帳戶. ○○銀行○○分行 戶名:呂敏卿 帳號:000-00-000000-0 呂敏卿 13 1037月7日 呂敏卿 被告 高董: 如妳無法在7/15前將250萬匯回我帳戶 請在借據簽名蓋章連同本票寄到新北市○里○○○路00號四樓 呂敏卿收 Best regards 呂敏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