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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4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摩利亞數位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2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㈡、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摩利亞數位有限公司(下稱摩利亞公司)、羅天俊、蔡取俸連帶清償借款,惟被告摩利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羅天俊已於本件起訴前之110年8月17日死亡等情,有原告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稽,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摩利亞公司登記資料、羅天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參,原告逕列羅天俊為被告摩利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摩利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就被告摩利亞公司部分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