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9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 告 鍾華萍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何宗樺律師被 告 遠香生活廚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芳生活秘

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惠方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受 告知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法定代理人 周懷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自民國98年7月28日起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為訴訟,有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可稽。原告登記為被告之董事長(本院卷第166頁),其訴請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係屬公司與董事間訴訟,被告之監察人鄭惠方代表被告為訴訟,合乎上揭規定。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嗣具狀變更聲明為:確認原告自民國98年7月28日起與被告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本院卷第112頁),經核均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98年間,應被告之實際負責人鄭惠方之邀約,交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其身分證件予鄭惠方投資被告,詎鄭惠方竟擅將原告登記為被告負責人,原告知悉後,於98年7月28日即通知被告終止董事、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並以存證信函辭任董事職務,且多次向鄭惠方要求變更登記,惟被告未予置理,而原告既登記為被告負責人,後續可能因被告欠繳102年至106年之就業保險金、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而使原告有受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可能,核有確認利益,為此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自98年7月28日起即不存在。

二、被告答辯:鄭惠方於98年間邀請原告入股被告,並同意給予一席董事席位,原告並交付身分證件及印章予鄭惠方辦理變更登記,嗣原告認其不宜擔任董事職務,告知鄭惠方不欲擔任董事一職並為辭任之通知,然當時鄭惠方已送件申請變更登記,不宜立即再為變更登記。原告迄今雖多次催促被告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惟被告尚未尋得合適之接任人選而遲未辦理。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受告知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經本院為訴訟告知後,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任何陳述。

四、本院判斷:

(一)按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參照)。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但過去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延至目前仍繼續不存在時,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如對於該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自非不得對之提起確認之訴(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歷次變更登記表之記載,原告自98年7月28日起即擔任董事長迄今(本院卷第64至101頁),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如被告在原告擔任董事長期間,未繳納應繳之勞工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原告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危險,原告並提出受告知人對被告所發之執行命令,證明被告有未繳納勞工保險條例費用之執行事件(本院卷第134頁),則根據上開說明,堪認原告有提起本件訴訟以除去上開危險之確認利益。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192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既得隨時終止,則當事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時,不論其所持理由為何,均應發生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已於98年7月28日合法通知被告終止董事及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被告自是日起迄今均係由鄭惠方擔任其實際之法定代理人,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01、202頁),受告知人亦無為任何意見表示及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董事長委任關係,已於98年7月28日發生終止效力,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自98年7月28日起即不存在,為有理由。

五、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