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00號上 訴 人 鄒宏威
鄒宏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宏盛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萬0,438元(計算式:64萬0,219元+64萬0,219元=128萬0,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