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2號原 告 森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名輝被 告 鍾益弘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