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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 告 陳玉真被 告 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梅櫻訴訟代理人 廖國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日期: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