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原 告 曹春木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

宋易修律師賴又豪律師王俊鳳被 告 景佑宮法定代理人 蔡承享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附表:

判決頁數及行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第7頁第22行 被告應自111年11月4日起,至被告返還其占有系爭土地… 被告應自110年11月4日起,至被告返還其占有系爭土地… 原判決第8頁第14行 …自111年4月1起,至被告返還其占有系爭… …自110年4月1日起,至被告返還其占有系爭… 原判決第11頁第12行 被告自111年4月1日起至返還占有土地之日止… 被告自110年4月1日起至返還占有土地之日止…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