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吳萱誼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被 告 黃智姍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被 告 蔡月裡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補正下列:
一、就原告追加代位請求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790萬元部分,是否應扣除買賣成本,例如仲介費用、稅費等,請兩造於111年3月28前為攻擊防禦,包含提出實務見解、買賣成本支出憑證,屆期未提出,本院依法審酌失權效。
二、原告追加代位請求不當得利790萬元,已超出原聲明請求範圍,依790萬元計算,應徵裁判費79,210元,扣除原已繳納10,570元,尚應補繳68,640元,原告應於111年4月6日前補繳,逾期未補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