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7號反訴原 告即 被 告 葉信利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葉信利於與反訴被告即原告Juhan Namon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57號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中提起反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如反訴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0年8 月27日提起反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俾利核定確認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